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研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易於腐敗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
一、退換貨及7天鑑賞期說明:
- 因食品或生鮮商品屬消耗性商品,又因衛生、安全考量,且依據主管機關頒布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一項:「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商品,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於我們的官網及銷售平台所購買之食品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除商品本身有瑕疵或運送過程瑕疵導致損壞變質者外,下單前請務必考慮、詢問清楚。一經拆封、食用、失溫、保存不良、或消費者造成之外盒變形等情形而導致商品變質,將無法處理您的退換貨申請,敬請見諒與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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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辨理退貨:
- 因我司作業程序錯誤,而導致寄送的商品與訂購的商品不符。
- 單一產品包裝內之配件、贈品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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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照錄影保存時,請清楚拍攝商品破損、有問題的地方至少2~3張,以利安排後續退換貨處理,我們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三、以下情形無法接受退換貨:
- 商品簽收後超過七天。
- 人為因素而產生的破壞,如:變形、失溫、過期、保存不良造成變質。
- 惡意或大量退貨。
- 因個人口感或料理方式的問題。
- 未附上原包裝盒含外包裝或包裝不完整及破損無法辨識之商品及發票。
- 因特別情況已註明無法退換貨之商品。
- 辦理退貨、換貨時,請事先告知。若消費者未先通知而自行將商品寄回者本公司者,將不予接受, 並且將商品寄回所產生的運費將由消費者自行負擔。